夏新酒店拍卖前夕 两封声明 “掐架”
2013-07-04
历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当地媒体刊发声明称,夏新酒店系其正在合法经营的产业,其与夏新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纠纷还在法院审理当中,拍卖未征得其同意。
已经破产的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控股公司--夏新电子有限公司旗下资产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11号房产将在7月5日进行拍卖。
然而在6月29日,历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历新公司)在当地媒体刊发声明称,夏新酒店系其正在合法经营的产业,其与夏新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纠纷还在法院审理当中,拍卖未征得其同意。
而7月2日,夏新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则发表声明称:法院已经判决历新公司不享有夏新酒店的经营及收益权(有判决书),目前还在审理当中的是历新公司非法侵占夏新酒店的纠纷,产权明确属于厦新电子,管理人有权进行合法处置。
双方各执一词。据悉,根据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思明区湖滨东路311号房产的所有人确系夏新电子有限公司,然而目前历新工业经营的夏新酒店还在使用该物业。让即将参与竞拍的竞买人颇感棘手。
两封声明“掐架”
6月29日,厦门历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厦门日报》上刊登“郑重声明”,称即将拍卖的夏新酒店是其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自开办之日其至今都在持续使用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11号的房产,而夏新电子管理人目前已经委托拍卖行于7月5日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历新公司表示,目前其和夏新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之间的系列纠纷正在人民法院处理当中,拍卖未经其同意,“厦门夏新酒店”将继续合法经营。
7月2日,在夏新酒店拍卖前三天,夏新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厦门日报》上刊登“重要声明”,称,根据厦门中级法院判决,历新公司不享有夏新酒店的经营及收益权,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11号的房产的产权属于夏新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拥有该房产的合法处置权,目前管理人正在对历新公司至今非法侵占上述房产进行起诉,而厦门思明区法院一审已经判决(2013年4月22日)历新工业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向管理人归还上诉房产,目前案件正在二审的审理中。
记者查阅法院判决书,证实了管理人的声明内容,然而管理人的声明看起来“理直气壮”,让参与此次拍卖竞买人看得眼睛“发昏”,不过上述竞买人表示,在参与竞买时,管理人确实有告知该房产正在纠纷中。
记者了解到,历新公司和管理人的夏新酒店之争原是“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厦门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2日的判决书,夏新酒店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夏新酒店确系历新公司的分公司。而夏新电子有限公司系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控股股东。夏新酒店经营使用的房产所有权人为夏新电子有限公司。2001年,夏新电子有限公司向厦门市工商局发函,称将房产物产提供给夏新酒店经营使用十年。
夏新酒店是在1996年申请设立,由于厦新电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夏新电子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制造型企业,当时受到国家政策限制,于是将酒店挂靠在其全资子公司厦新贸易公司,但实际使用产房和设备都属于夏新电子有限公司。后夏新酒店变更挂靠到历新公司名下。但实际上,历新公司从未向夏新酒店委派管理人员,也从未参与酒店的实际经营管理。2009年,由于经营不善,夏新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12年8月14日,厦门中院裁定夏新电子有限公司破产。
法院认为,夏新电子有限公司是夏新酒店的唯一投资经营主体,历新公司仅为挂靠股东,是其名以上的分公司,并不享有酒店的经营受益权。
因此,两分声明中,可以明确的是,夏新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确系拥有拍卖房产的产权和经营受益权。而历新公司所言的夏新酒店系其合法经营的酒店说法失实。
而历新公司声明中所说的“还在审理中的纠纷”确系管理人正在对历新公司至今“非法侵占”上述房产进行起诉。而一审确实已经判决。
根据厦门思明区法院的判决书,目前夏新酒店系由企业宾馆、历新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戴泽阳共同非法侵占。而夏新电子有限公司拥有的夏新酒店房产的产权证是合法有效的,拥有该房产的完整物业权,历新公司对该房产无权使用和转让,并责其公司和法人归还该房产。
据悉,目前该案的二审正在审理过程中。
管理人开“买责声明”引质疑
从已经明确的事实来看,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11号房产的产权是明晰的,这一点不容辩驳,不过历新公司的态度也比较坚持,只要二审判决不出,历新公司依然还是继续在该房产经营夏新酒店。
而在二审还未判决之时,该房产仍然被历新公司占用的情况下,管理人就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势必给竞买人带了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人在委托拍卖时,还向竞买人开出了一份“免责声明”--根据拍卖行提供的《咨询清单》上载明,“标的房产以在拍卖日的现状交付拍卖和办理移交,对于标的的房产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瑕疵、缺失等,委托方和拍卖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移交”;“买受人可通过与占用方进行协商或其他方式解决房产的占用问题”。
上诉竞买人表示,管理人一面在声明中澄清即将拍卖的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11号的房产系合法处置,但一面却在《咨询清单》中做出“免责声明”:意味着一旦房产拍卖成功,管理人就做个甩手掌柜,请“买受人自行办理移交”且“通过与占用方协商或其他方式解决占用问题”,把所有地责任都推得一干二净,“这个条款有点霸道,”该竞买人表示,此前他对于该物业志在必得,如今这一闹才发现了风险。
“就算是二审判决出来支持管理人,如果历新公司拒绝执行归还,依然继续经营,就变成了受卖人和历新公司之间的矛盾。”该竞买人认为,管理人有脱责之嫌疑,而受卖人则可能卷入纠纷中,遭受损失,而管理人却可以拿着上述免责申明不作为。
业内人士认为,破产清算后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人应当在其中发挥重要的管理职能,象夏新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未理清所有权属关系的情况下就“一卖了事”,引发竞买人后续的种种问题属管理失职,有渎职之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