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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开空头支票还恶意挂失 被判付15万

2013-06-20

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个体户张先生向黔川酒店供应各类水产品,但去年国庆前夕酒店出具给张先生的支票在兑现时遭银行退票。于是,张先生将餐饮公司告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拿进空头支票

  张先生是经营多年的水产老板,通过熟人介绍于去年4月承包黔川酒店大堂的鱼缸,提供活鲜水产,另外还提供海鲜半成品及冻品。但合作仅4个月,双方产生矛盾,8月张先生决意不再供货,并要求结算4至8月的货款。去年9月11日上午,黔川酒店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5万元的支票,张先生在支票存根联上签名后领取了该支票。过了两天,他到银行兑现支票时却得知该支票竟然已于黔川酒店出票当日下午挂失。之后多次交涉未果,他一怒之下将黔川酒店告至法院。

  酒店不认货款

  黔川酒店认为,签发15万元支票的日期已记不清,但这支票是为了酒店交房租,并非用于支付原告货款。因酒店人员闲杂,支票及存根联一同遗失,所以才向银行申请挂失。黔川酒店也承认去年4至8月间与张先生确实发生水产品的供货关系,但张先生主张15万多的货款与酒店营业额不相符合。另外,鱼缸是酒店自行管理,缸里的活鲜鱼也是酒店向他人采购,向张先生进货仅为海鲜半成品、冻品,货款加起来最多四五万元。

  法院判决支付

  法院认为,黔川酒店签发票据时未记载用途,也未举证证实其与房东有关于租金支付的约定,因此票据用于支付房租金,缺乏事实依据。酒店在签发票据后又以遗失为由挂失,但既未对票据如何遗失作出合理的解释,又未对票据遗失的过程举证证明,所以无法排除挂失票据是出于逃避票据债务等其他目的。

  张先生与黔川酒店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所签发票据系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庭审中酒店未提交活鲜水产进货凭证证明其向他人进货,所以票据金额15万元应为双方确认的货款金额。基于上述分析,法院判令黔川酒店支付张先生票据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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