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出境游现金形式担保或被禁
2016-12-02
逾期不退、挪作他用……出境游衍生的保证金问题屡屡发生,缺乏统一标准,收取、管理存在漏洞,交给旅行社的保证金能要回来吗?保证金如何被管理等问题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明确,出境社、边境社不得以收取现金或者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账的方式,要求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保证。
根据条例,若违反条例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对多家旅行社及在线旅游平台调查发现,收取出境游保证金是普遍现象。不过,目前,多数旅行社都采取签订旅行社、游客、银行三方托管协议并采用银行托管形式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以避免迟迟不退还或卷钱跑路事件发生。
事实上,今年年初,本市已有20余家旅行社执行了三方托管协定,但仍有多家旅行社未签署协议。记者走访发现,特别是小旅行社的低价旅游团,收取的保证金都比较高。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不同目的地,游客需支付2万至10万元不等的押金,特别是去日韩的,旅行社特怕客人脱团跑了,滞留在日韩打工不回国,从而牵连旅行社,所以一般会对特定资料的人群收取,要求参团的人提前交10万元/人的保证金,押3个月后退还。”
劲旅网总裁魏长仁表示,“旅行社为防范经营风险、防止旅游成为非法滞留的洼地而收取担保金的行为,应当被允许,但同时,由旅行社直接收取现金风险较大,为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应当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