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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酒店营改增 专家如何解析共性问题

2017-06-09

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营业税退出税制历史舞台,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对各行各业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是对营业额的实际发生进行征税,其税制是“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是对企业经营增值额进行征税,其税制是“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相比之下,增值税税制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此次的营改增,酒店业的税率由5%上到6%,税率看似提高,但并不意味着税负的增加。由于成本端进项税额可抵扣,酒店行业整体税负很可能呈下降趋势,并且能够促进酒店业的健康发展。

考虑到酒店行业经营业态的多样化,营改增对酒店业在增值税模式下如何更好地实现合规经营提出了新的挑战,对酒店业的内部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营改增已实施一段时间,酒店业经过最初的摸索阶段,对于增值税有了一定的了解,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笔者根据实际经验,选取了一些酒店行业面临的共性问题(包括政策层面和实操层面)与读者分享,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议供酒店业参考。

  1、有待进一步明确的增值税政策问题

由于财税【2016】36号文是营改增总体文件,未就各行业具体营改增问题进行界定和规范。因此,只能等待后续文件或操作指导的出台,来明确相关问题的增值税处理方法,比如:

  “酒店向客人同时提供多种服务(可能涉及货物),按照“兼营”还是“混合销售”处理?”

由于酒店经营业态的多样化,可能向客人提供住宿、洗漱用品、矿泉水、早餐、上网、健身、通讯、洗衣、接送机、停车、迷你吧等产品或服务,其中,包含在房费中的项目一般有洗漱用品、矿泉水、早餐、上网、健身等,需要额外收费的项目一般包括通讯、接送机、洗衣、停车、迷你吧等。那么对于住店客人发生的上述费用,是按照混合销售处理,根据主营业务按照6%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呢?还是按照兼营处理,对于不同性质收入分别适用6%,11%,17%等不同税率核算销项税额呢?

根据36号文规定,“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而“兼营”是指“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看到,如果想符合“混合销售”定义,需要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那么,酒店遇到下列情况怎么处理呢?

房费中含有一次性洗漱用品、矿泉水:理论上可以视为混合销售,一并按照6%核算销项税额,而不用按照货物17%核算销项税额;

房费之外额外收取通讯和接送机的费用:酒店的经营范围内通常不包括提供电信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那么这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呢?两种情况下适用的税率也是不同的,如果属于 “混合销售”,则应统一按照主营住宿业的税率6%核算销项税。如果属于“兼营”,则应按照电信业6%、11%和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核算销项税额。据了解,实践中不同地方可能持有不同观点,因此,建议酒店与各自主管税局进行沟通和确认。

  “会员积分换取免费入住,是作为视同销售,还是视为对以往取得的服务收入的一种折扣折让?”

我们先来看看其他行业关于“积分兑换应税服务”的增值税政策的演变:36号文出台前,营改增法规对于两个行业的积分兑换政策进行了明确,即“航空公司里程积分兑换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以及“电信业积分换电信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但是,上述文件被36号文废止,并且36号文没有提到“积分兑换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处理。那么,酒店发生积分兑换入住,应该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我们了解到,有一个说法是“按公允价值做视同销售处理”。建议酒店与各自主管税局进行沟通和确认。

  “违约金的增值税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酒店可能会向顾客收取违反合同的违约金,例如:取消预定的活动、 预定酒店住宿但最终未实际入住等,酒店可能会收取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收入是否作为应税收入存在争议,问题在于“酒店是否提供了服务”。对于上述问题,酒店业可以参照航空运输业相关增值税演变的政策。航空运输业早在2012年纳入营改增,当时政策规定“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至2014年1月1日起,政策演变为“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然而,36号文的出台废止了前述文件,也未提及该事项的增值税处理办法。那么,违约金收入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有一个说法是虽然前述文件被废止,但仍具有参考价值,因此倾向于按照“征收增值税”处理。建议酒店与各自主管税局进行沟通和确认。

  2、增值税发票开具的“三流合一”问题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增值税下对于虚开发票行为进行了制度防范,并且设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总体来说,增值税要求“三流合一”,即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具有一致性,以防止增值税发票虚开和虚抵。

对此,酒店业面临的挑战是,住店客人是个人,使用自己银行卡支付房费,但是要求开具某公司抬头的发票,这就存在三流不合一的问题(即付款流和发票流不一致)。在实践中酒店无从得知客人住店是个人消费还是执行公司业务所需?因此,如果酒店仅按照住店客人要求,向其开具某公司抬头的发票,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鉴于此,有的酒店从谨慎角度出发,要求客人提供公司的开票信息以及其他资料,比如一般纳税人资质的证明。此操作更加的规范,降低了相关风险,但是,由于在办理退房和开发票过程中耗费过长时间而严重降低了工作效率。

那么,有什么方法可以减轻这种风险吗?一种解决方案是酒店可以考虑大力发展协议酒店模式,以公司名义与协议酒店进行房间预订、定期结算、付款、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酒店角度考虑,不仅能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规水平,在发票领购数量有限的情况下,汇总开具发票有利于减轻发票使用量的负担。同时,因公住店客人在退房时无需支付房费和索取发票,使退房更加便捷和效率。

  3、增值税核算的常见问题

  “销项端-销售额分别核算”

增值税下,酒店的不同业务类型对应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如场地租赁税率11%、会议服务税率6%,堂食6%、外带17%,酒店应当设置不同的科目和核算编码,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以避免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进项端-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行业特性,大多数酒店会向其内部员工免费提供工作餐。根据36号文规定,购进的货物如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用于制作员工餐的原材料的进项税应做转出处理。但是,餐饮业的特点是,购置大量的、种类繁多的食材,用于制作对外销售的菜品和员工餐,因而,无法直接地准确地找到食材和菜品之间的成本对应关系。在无法直接找到员工餐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情况下,酒店需要按照合理方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比例,比如以每月员工餐公允价值/(员工餐公允价值+餐饮对外销售额)计算。需注意酒店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拟采用的进项税额转出方法,并获取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此外,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4、增值税申报的常见问题

目前大多数酒店的前台管理系统、财务系统及开票系统相互独立。前台管理系统虽与财务系统有接口,但前台数据一般按收入类型汇总传入财务系统,同时进行价税分离。前台管理系统与开票系统之间没有匹配的唯一码,财务系统与开票系统之间也没有匹配的唯一码。在计算当期“未开票收入”时,由于无法将记账收入和开票收入进行一一对应,所以通常采用“轧差”的方式计算“未开票收入”。这种计算方式可能会导致“未开票收入”不准确,从而导致申报不准确的风险。

  5、酒店营改增的相关建议

营改增对酒店业产生了方方面面的影响,包括业务层面、财务核算、外部监管、内部提升、系统改造等等,酒店要综合考虑这些层面的影响,积极应对营改增。

商业安排变革:由于增值税允许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很可能呈下降趋势。因此,酒店可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磋商,分享营改增带来的利好。

外部监管:增值税存在抵扣和退税机制,因此国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非常严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承担刑事责任。因此,酒店在开具和取得发票方面都应非常谨慎,以尽量规避与发票有关的风险。

内部提升:企业要从会计核算、帐务系统、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提升。通过建立内控制度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核算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申报管理办法、报销流程、采购流程等),并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

系统对接:酒店应积极进行相关系统的改造,将前台管理系统、财务系统与开票系统进行有效衔接,以便有效的进行发票管理,准确的进行增值税申报数据的核算,以防范发票风险和增值税收入申报不准确的风险。

总体来看,营改增对酒店业的影响是积极的。从长期来看,随着酒店陆续取得增值税发票以及未来增值税抵扣链条进一步打通,酒店业的税负很有可能呈下降趋势, 实现营改增结构性减税和促进全行业健康发展的目标。建议酒店业借此机会重新审视自身业务安排、内部政策和相关流程,从提高税收效率的角度进行调整、完善和改进,以更好地利用营改增带来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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