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湖滨金陵饭店有限公司处罚决定
2018-07-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节案罚(2018)4号 |
案件名称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事由 |
南京湖滨金陵饭店有限公司使用的1台Y2-180L-4型(22kW)、2000年生产;2台Y180L-4型(22kW)、2000年生产;2台Y225S-4型(37kW)、2000年生产;2台Y132M-4型(7.5kW)、2000年生产的电动机,总功率155千瓦,为工信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公告(2012年第14号)、《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公告(2014年第16号)中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处罚结果 |
1、责令停止使用淘汰型号电动机;2、没收7台淘汰型号电动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京湖滨金陵饭店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5721794875F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汤文俭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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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7-31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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