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修法今起征求民意 你有啥意见快去提!
2018-06-29
原标题:个税修法今起征求民意 你有啥意见快去提!
中新网客户端6月29日电(李金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9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7月28日。根据草案,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还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对于此次修法,你有啥意见?
附: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内容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总体思路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法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修改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改革需要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保障改革实施所需内容。对其他内容,原则上不作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国际惯例看,一般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均有所区别。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第一条)
(二)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三)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一是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第三条、第十六条)
二是经营所得税率。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第三条、第十七条)
(四)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第五条)
(五)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第五条)
(六)增加反避税条款。
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第六条)
此外,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草案还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征税办法,并进一步健全了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早前报道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初审,争论点在哪儿?
来源西交民巷23号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京举行,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个税法草案)提交初审。23号小组就带大家一起看看,分组审议中个税法修改的争论点到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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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定5000元/月,还是更高?
此次备受工薪阶层关注的就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定在了5000元/月,合6万元/年。
对此,尹中卿委员表示,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受制于三个因素,第一个是职工收入的提高水平,第二个是物价的变动水平,第三个是居民的消费水平。根据这三个因素,7年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大致7%左右,CPI 2%左右,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就显得不够。现在经济发展了,我们要扩大内需,在整个收入格局中,居民收入占比是在逐步下降的。通过提高居民收入比重来扩大消费,这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可以把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6000元或者7000元。
李晓东委员也认为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点偏低,“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大概涨了40%,但是2011年实行这个数字的时候,我国GDP是48万亿元,到了2017年,我国GDP是82.7万亿元,同比增长了将近70%。”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建议定为8000元到1万元。
还有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表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能“一刀切”,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综合因素。
鲜铁可委员建议依据各地区的人均基本生活支出水平,区分不同区域的实际消费水平来设计免征额和扣除标准,不要搞全国一个标准。“对个人免征额的设置应该主要参照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同时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及地域差异。我国地域广阔,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全国以统一的费用扣除额没有充分考虑到地区消费水平的差异。”
全国人大代表蔡毅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蔡毅说,个税的起征点由每个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这个方向是正确的,但是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是否可以考虑区域发展、经济不平衡、消费水平高低不一,是否可以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具体确定适用标准,上报全国人大备案。例如广东、上海是否可以考虑8000元到9000元。
也有委员建议应科学测算免征额,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陈斯喜委员建议起征点和应纳税额实行定期调整,比如三年调整一次,或者五年调整一次,这样大家能有个预期。还要改进起征点和应纳税额计算办法。起征点到底定在什么样的位置,到底怎样确定更科学,这方面需要很好的研究。可以考虑按照所得额的中位数,按照一定比例来确定起征点和各个档次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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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能不能多考虑一老一小?
此次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在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们看来,这项福利还应更加有力些。
徐绍史委员说,目前我国人口结构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是老龄化和少子化,2017年底我国老年人口已经是2.41亿人,占到17.3%,2017年本来说是放开二孩政策之后可能会出现一个生育比较大的增长,结果2017年新出生人口只有1700多万人,比2016年还少生了63万人。现在赡养老人基本上是“973”,即90%是居家养老、7%是社区养老、3%是机构养老。所以赡养老人的费用还是应该考虑专项扣除,应该把它纳入进去。既然实施二孩政策,那么0到3岁的婴幼儿的哺育费用也应该考虑专项扣除。
朱明春委员也建议在现有基础上再增加两项,一个是赡养老人的支出,一个是婴幼儿照顾的支出。提倡尊老爱幼,这是中国的传统美德,现在抚养比在迅速提高,几个年轻人对着一堆老人,这个情况不加以考虑是不合适的。还有婴幼儿的情况也是如此,个税法不考虑到对婴幼儿的照顾,这也是不合理的。
吕建委员建议在专项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的确定中考虑子女的教育支出。中国的子女教育支出主要集中在幼儿园、高中和大学阶段,希望能够对这些阶段的费用,特别是对大学阶段费用支出提高减免比例。在大病医疗支出方面,应当着重考虑到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部分。
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王军建议,把独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经费纳入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时,国家对养老问题也是做出承诺的,当时讲“只生一胎好、养老靠国家”。现在这些“一胎”家庭已经到了面临养老的问题,应该把“一胎”子女养老所需的经费纳入专项附加扣除,作为国家对这些家庭在政策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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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缴纳:以个人为单位还是以家庭为单位?
彭勃委员建议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要考虑到家庭人均所得。同样两个家庭,一个家庭是夫妻双方都有工作,两个人的月收入都是4500元,按照新的纳税标准都不够纳税,但是这个家庭的实际月收入是9000元,而另一个家庭丈夫工作,月收入6000元得纳税,妻子不工作,这样家庭月收入6000元的家庭要纳税,家庭月收入9000元的不用纳税。如果仅仅是单纯计算个人所得,不考虑家庭人均所得,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都会有些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余少华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很多家庭有的失业了,有的致残了,这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这一个人的工资超过5000元以后还要收税,很不公平。”
全国人大代表杨松建议考虑增加家庭作为课税单位的设定。个税的课税单位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居民税收的负担水平,而且会对居民在婚姻、劳动力市场等领域的行为产生影响,所以选择什么样的课税单位非常重要。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是个人,对个人所得的各项收入实行代扣代缴,确实能保持税款平稳入库,征管也比较简便。但是如果仅仅考虑个人税收负担能力,而忽略了个人背后的家庭负担情况,无法真正体现税收公平,所以应该考虑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征方式下,课税单位应增加家庭因素。建议在充分考虑家庭整体负担的前提下,对年度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收入综合计税,有利于体现税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