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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在法庭上殴打律师后被判刑

2018-06-26

  2017年10月11日上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丹徒区新城某超市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被害人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海棠、被告人即被告的经营者潘某某等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前,被告人潘某某事先在微信群中发布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当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胡某某、叶某某等二十多人,至镇江中院旁听庭审。因旁听人员较多,且情绪激愤,开庭前,法庭宣布了法庭纪律。当天中午12时许,审理结束后,书记员将庭审笔录打印出来,交被告人潘某某阅读、签字,而被害人彭海棠尚未离开原告审判席,并在等待阅读庭审笔录。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张某某、叶某某等旁听人,未经准许进入审判区。被告人潘某某来到原告审判台,伸手指向位于审判台另一侧的被害人彭海棠。因距离较远,被告人潘某某绕过审判台,直接走到被害人彭海棠的面前。随即,快速出手向被害人彭海棠的头面部击去。被被害人彭海棠躲过,并随后持手中文件回击。被告人张某某从背后将被害人彭海棠拉倒在地。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叶某某、黄某即上前,脚踢被害人彭海棠。在承办法官制止过程中,被害人彭海棠为躲避被殴打,逃离第十法庭躲到隔壁的第九法庭。但是,不依不饶的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叶某某、胡某某等人,又追到第九法庭,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将被害人彭海棠踹倒。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叶某某、胡某某对被害人彭海棠殴打,致使法庭的秩序严重混乱。庭审中,被告人潘某某提出,事发时庭审活动已经结束,其行为发生在庭审活动之后,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京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进入法庭,参与或者旁听案件审理,应当遵守法庭秩序。这是尊重法治权威、保障审判活动正常开展、保护法庭安全的当然要求,也是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当然要求。毫无疑问,庭审活动当然属于法庭安全和法庭秩序中的核心利益。但是在法庭内,围绕特定庭审活动而进行的、与庭审活动紧密相连的准备阶段、中间休庭阶段、等待阶段、评议阶段以及庭审结束后阅读、签字庭审笔录阶段、法庭内人员离开法庭阶段,也仍然属于我国刑法所要保护的法庭安全和法庭秩序范畴,仍然存在成立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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