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拍的泄密比乱来的饭局更可怕
2018-09-21
文丨特约评论员 子衿
一张消费了41.8万元的饭局账单,让很多人发现贫穷限制了自己对土豪饭局的想象力;一段辣眼的不雅视频,又让很多人发现圈层限制了自己对金融圈酒局文化的想象力。
这两天,“方正证券另类饭局”不雅视频事件持续发酵,成了证券圈版“贵圈真乱”的新例证。“星”“性”之火,可以燎燃。正因为有私募大咖、网红证券分析师,又有那些不可描述的场面,“星”跟“性”俱备,这场乍看只是小圈子里朋友聚会的饭局,迅速被拽入公共舆论场,成了大众谈资。
虽然尺度跟自己文件夹里的多年珍藏仍有差距,但这不妨碍很多人涉性想象力的跑马圈地。一时间,“纯,属虚构;乱,是佳人”之类的借题发挥,顺着“看到短袖衫,就想到白胳膊”式的脑补迅速上线。
问题是,将不雅画面拍下外传,真的担得起“正义”二字吗?这场“疯狂的饭局”上的很多景象的确够油腻,甚至失去了底线,可这足以支撑起视频外泄的正当性吗?
平心而论,拍下这段不雅视频,还远谈不上“以讦为直,以谗为忠”的告密,基于对告密文化的憎恶对拍摄者进行诛心式抨击,有失偏颇;目前这场“另类饭局”的性质究竟是私下拉票还是“群友”聚会,仍难断言,如果不雅视频中的有些行为确实跟拉票相关,那显然有违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但即便饭局确实违规,拍摄行为无涉告密,最妥善的做法也是依法依规举报,将问题导向法治化解决,而不是在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将其外泄。
偷拍下偏私人化饭局,显然不等于正式举报,也并非正确的“揭丑方法论”,它最可能的结果,就是借网民的道德审判癖好完成一场舆论“捕猎”。要问公众为何热衷于在社交媒体上窥私,其实公众不是热衷于在社交媒体上窥私,而是热衷于窥私,而社交媒体是技术发展的结果,现在人人都是手机重度症患者,在社交媒体上停留的时间也是各种软件中最长的,诞生于人类发展之初“八卦”欲望也自然转移到社交媒体上,社交媒体也让“八卦”传播地更快、更远,甚至更不可控。
以色列历史学家尤瓦尔·赫拉利在《人类简史》中提到一个“八卦理论”,说人类之所以进化出表达复杂意思的语言系统是因为“智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动物,社会合作是我们得以生存和繁衍的关键。”需要合作自然就需要了解社会组织内部的社会关系变动情况,这种情况其实就是“八卦”。在背后说“八卦”是人类最初了解社会关系状态的方式,是人类天性使然。
说到底,私人饭局属于私域,隐蔽性是其基本特点,其人际关系的生成逻辑往往是业缘或私交等,其言语或行为尺度通常比陌生人之间放得更开。任何私域对话被拉到公共场域审判,都可能很不堪。然而社交媒体的发达让公域和私域的界线消失,各种社交软件既是个人情绪的发泄台,同时公共表达的话题场,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任何内容都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其他人,不仅是熟人,还有陌生人的品头论足,而内容一旦触发了人内心深处的需求,其传播必然是指数级的。
诚如此言,有些话朋友间可以说,但拿到公开场合就不行;有些言行在具体行为语境中也是得体的,但放到舆论场被掐头去尾后可能就会变得极不得体,遭到断章取义式解读。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任何状态都只能表现此时此刻此地的情绪,而一旦脱离了具体语境,将私人行为拉入到公共舆论当中,发布者就失去了行为的意义的解释权。这就是社交媒体的悖论,既是个人的,也是公共,你以为是解放天性,公众看到的可能是只剩下性。
证券圈另类饭局也一样,将私人饭局偷拍下来,未经当事人同意就放到网上,难免会有侵犯隐私的风险。非但如此,就如微博上的某大V说的,这“是对私域隐蔽性的最后扫荡”,也必然会造成人际不信任感的蔓延——网上那些“戴着头盔聚餐”的恶搞图,还有“安全赴饭局指南”之类的调侃,都是这种不安全感的投射。
无论是前不久湖畔校友群“心疼柳青”的群聊被截图外泄,还是早前个别名人在饭局上的言论被偷拍和散播,都曾让人人自危的心态泛化,让“饭局的安全度”成了人们暗中设防的问题。
而在手机已成为人们拍摄工具和连网端口的背景下,这类隐私泄露的门槛越来越低,眼下几乎是零门槛。假若我在朋友聚会上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随时可能被偷拍下并放到网上,那我就成了透明人,任何言行都可能“人形监控”下的呈堂证供,这么一来,也就不存在私人空间了。
这倒不是说,看到饭局上那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就不能曝光。但最合理的曝光路径,还是该举报则举报。将其违规与否交由法律认定,而不是以“私人审判”作为曝光的前置性环节,自己觉得该曝,就想当然地将其曝出来。毕竟,自己对是非的认定有时可能会有偏误,带来误伤;再说了,就算拍摄者主观上没有恶意,外泄后的过度阐释与偏狭解读或更严重的后果,或许也是其难以控制的。
这次有些人以“方正证券另类饭局”的不堪去倒推拍摄者的行为合理性,这听似在理,却是拿“结果导向”否定掉程序正当性考量的价值,也会间接鼓励“为了所谓正义目的不择手段”的价值取向,这明显不可取。
将私人饭局中的场景偷拍、外泄,不等于举报,也无关正义——没有程序正当性、只有结果正义的行为方式,满足的也只能正义的幻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