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店主因1元差价打女学生耳光 拉扯时突发病身亡
2018-07-04
原标题:纠纷中她心脏病发倒下……
因香烟的一块钱差价发生口角,女店主从店里追出打了女学生一耳光,双方在雨中拉扯。纠缠中,女店主突然倒地晕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女店主姚某系因打斗、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原审法院认为学生曾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但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广州中院二审发回重审。记者昨日获悉,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提出撤诉,获得准许。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王倩
监控:购买香烟发生口角店主追出
姚某与丈夫在龙津东路经营一家烟酒杂货店,2015年12月9日中午12时30分,独自看店的姚某与一名前来买烟的女学生发生争执。
店内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日中午12时43分(视频时间比实际时间约快12分钟),外面下着大雨,两名撑着红色雨伞、穿着校服的女学生到店里买烟。随后,姚某从左下方的货柜中找出一盒烟,并放在档口前的冰柜上,靠近档口的女生掏出钱放在冰柜上,不过,随后女生又将钱收起,二人有一段对话。
随后可能是发生了口角,姚某将烟放回货柜中,同时用脚将柜门踢上。12时45分30秒,两人口角升级,两个女生离开档口,姚某追了出去。
目击:女生档主互相拉扯店主倒地
旁边一家手表店的店主目击了该事件全过程。他称,事发时他在档口外洗碗准备吃饭,看到两名女子在拉扯,还有一名女学生在劝架。档口女老板扯住女学生的围巾和衣服,学生扯着女档主的头发,踢了几脚。女档主差点摔倒,马上又与女学生继续拉扯和对打。
“不知是踩空还是没有拉住对方,女档主突然躺在了马路上,一动不动。”目击者称,因为正下着雨,怕女档主淋雨,他赶紧过去和刚才拉扯的女学生一起,把女档主扶到人行道的椅子上坐下,并报警。
据劝架的女学生称,和女档主发生口角是因香烟价格,“我同学讲12元一包,档主要13元一包,我同学说外面才100元一条,档主就说要向我同学进货。之后档主骂了我同学,我同学也骂了她一句,我们就离开店了。”这位女学生称,档主从店里追出来,“我走在我同学的后面,档主冲到我同学前面,打了我同学一巴掌,两个人拉扯起来。”此后,见女档主晕倒,“我同学马上打了120”。
死因
心脏病致
急性心衰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曾某(1999年出生)与同学到荔湾区龙津东路802号东复商店购买香烟,因香烟价格问题与被害人姚某(24岁)发生口角,被告人曾某没有购买香烟离开商店,被害人姚某随即从商店里冲出来拦住曾某并动手打了曾某一巴掌,继而双发互相拉扯扭打。
在拉扯过程中,姚某突然晕厥倒地,被告人曾某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姚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姚某系因打斗、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该案审理阶段,被告人曾某以及法定代理人与姚某的家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6万元。姚某的家属对曾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原审: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曾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死亡是因为心脏病发,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属意外事件。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法医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姚某生前患有心脏病,在外伤、情绪激动等情况诱发下可能导致死亡。综合全案证据,在两人互相拉扯对方的过程中,被告人曾某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可能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的风险,从而诱发被害人姚某病情骤变而死亡,被告人曾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姚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被害人,并在老师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犯罪时年满16岁未满18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被害人在双方口角结束后,又冲出档口追上被告人曾某,先殴打被告人曾某,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存在过错,可以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曾某具有上述法定从轻情节,且被害人有过错,认定被告人曾某的犯罪行为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判决被告人曾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于刑事处罚。
上诉:发回重审后检方撤诉
被告人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二审阶段,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杨高峰律师作为曾某的指定辩护人。
曾某的辩护人杨高峰表示,在医学实践中,心源性猝死可以发生在睡梦中,也可以发生在清醒状态下,死亡发生于各种原因刺激下。本案中,拉扯等行为过程中会伴随着情绪激动,情绪激动也常常是争吵、扯打等行为的原因,行为又会加剧情绪的波动,本案中扯打、情绪激动等刺激因素属于外因,心脏病是内因,急性心力衰竭是外因通过内因发挥作用导致的结果。
杨高峰律师认为,在尸检报告中,缺乏对酒精和毒品的检测,对于先天性心脏病、情绪激动、拉扯三个因素对死亡结果的关联度没有鉴定说明。其为被告人曾某做无罪辩护。2017年11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年5月17日,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撤回起诉。5月3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