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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劳动,也要会休闲

2019-05-06

  工作和休息的关系,向来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上溯至古希腊,哲学家就开始对“劳”与“闲”的关系展开辩论,亚里士多德提出:“闲暇比劳作更为可取,并且是后者的目的。”1847年,英国通过《十小时工作日法案》,规定了劳动者最低工作时间限制;1919年通过的《国际劳动宪章》规定了8小时工作制,这一制度后来逐渐被世界各国企业所认同。

  如今,很多人都很忙,“五加二”、“白加黑”式的加班成为常态。这种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工作状态,在现实中却有众多拥趸。一些企业家不是着眼于提升内部劳动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而是将加班奉为企业文化,要求员工达到一种“忘我”的工作状态,这无疑曲解了劳动、奋斗的初衷。

  改革开放推动中国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的“一穷二白”状态,转变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背后是几代人为了崇高理想,无私奉献、忘我工作的结果。很大一部分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劳动者群体,将工作当成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有些人甚至将工作当成其毕生乐趣所在。也正是这一群体,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提高了社会平均生产效率。

  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这一群体各有迥异。比如,上世纪九十年代的金融家、本世纪初的程序员,一直到今天的“互联网+”业界的精英,他们在不均衡的社会生产力发展中付出了超越常人的工作和劳动,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整体进步,成为某一时期表现突出的创新者和弄潮儿。

  社会平均生产效率的提高,让更多人从繁忙工作中解放出来,让他们有了更多时间去休闲。不过,很多以牺牲自己休闲时间来推动社会生产率提升的劳动者群体,并没有在待遇、福利方面得以足够弥补,以致出现“时间不公”现象。

  发达国家社会发展经验表明,科学技术进步和先进管理方式,在提高现代社会生产效率方面比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更具动能。因此,政府应建立社会发展评估机制,科学评判社会生产力发展状态,使不同类型人才在个人收入、医疗、子女抚育与教育、养老等方面,都能够获得一定补偿。

  企业应着眼于提升内部劳动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而不是用制度直接或间接去约束劳动者“自觉”加班。此外,企业应更注重保障劳动者尤其是科研创新人员的身心健康,在给予其标准化“时间服务付费”的同时,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努力提高该群体单位时间内的休闲消费支付能力。

  作为劳动者自身,应树立多劳多得、敢为天下先的正确价值观念,利用经济性时间收益,最大限度地平衡因工作、休闲时长不公而带来的负面情绪,更高效、更健康地处理工作与休闲的关系。

  一些劳动者加班、忙碌的工作状态在未来仍会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日趋成熟,对这一群体的补偿机制也会更完善,其生活和休闲质量会大幅提高。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休闲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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