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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解读

2019-03-28

  中国网北京3月28日讯 3月28日,文化和旅游部在京召开2019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巡视员李红琼对《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解读。

  李红琼指出,《办法》是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舞台艺术创作导向引领和价值引领的制度安排,是激发艺术创作活力的迫切需要,更是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中坚持“无论怎么改、改什么,导向不能改、阵地不能丢”重要体现。

  李红琼表示,《办法》强化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运用的政策保障,建立一系列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一是明确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申报专项资金、基金等资助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院团应进行通报表扬,并在资金、项目等方面予以适当支持。

  二是强调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应作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工作绩效考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国有文艺院团,应取消当年参与先进单位、优秀奖项等评选资格,主要负责人评为“不称职”。

  三是提出企业法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薪酬与包括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在内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应同时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核情况,经企业薪酬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社会效益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李红琼透露,文化和旅游部明确天津、江苏、湖南、江西、四川、云南六省市为2019年试点地区;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

  据了解,《办法》共5章28条,并附有《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内容全面、规定明确,覆盖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全过程。(伍策 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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