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应支持“非遗”进社区
2019-01-17
《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在2018年经过三次审议后,昨天(16日)提请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1月20日上午将进行表决。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将建立全市统一的“非遗”数据库,政府部门应支持“非遗”进社区等。
本市将建立
统一的“非遗”数据库
昨天上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清就《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进行了说明。截至2018年6月底,全市已普查“非遗”资源1.2万余项。其中,昆曲、京剧等11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相声、抖空竹等126个项目入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此外,还有京评书、京绣等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273项,北京面人、拉洋片等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909项。
张清介绍,首都作为特大城市,“非遗”保护也面临特殊挑战。经济社会发展迅速,“非遗”所依存的人文和自然生态环境更易受到影响和破坏。人口快速流动,信息获取渠道极大丰富,一些“非遗”受众持续减少。生活成本高,传承缺乏场地,学徒收入低,“没人、没钱、没销路”等是传承人普遍面临的问题。条例草案着力加大扶持力度,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说明中提到,非议的调查和保存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本市持续开展“非遗”调查的目的,就是要摸清本行政区域内“非遗”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在此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措施予以保护。条例草案在上位法基础上,明确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遗”进行调查,建立全市统一的“非遗”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此外,还要求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情况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调查,并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的“非遗”调查作出指引性规定。
鼓励在社区开展
“非遗”宣传展示活动
2017年11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9次主任会议讨论并同意制定《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经市政府起草,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8年7月、9月、11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
与此前相比,三审稿增加了支持“非遗”进社区的条款,明确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社区建设,打造社区特色文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纳入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室)服务项目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室)通过提供展示设施、设立工作室、组织活动、建立合作平台等方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交流等提供条件。
同时,本市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项目保护单位在社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还鼓励将保护本地区的代表性项目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对“非遗”相关专业
将实施学费减免政策
北青报记者此前采访了解到,本市多区都纷纷出台了“非遗”保护措施,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提供场所。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用于创作、展示和教学的传承场所;给予开展传承活动的经费补助;资助开展宣传、展示、交流、整理出版有关资料等专项活动;协调解决传承活动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在后继人才培养方面,对“非遗”相关专业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等。此外,市、区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址以及疏解腾退空间等,或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为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展示、交流等提供场所。
说明中提到,《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结合传统节庆、民俗、国际交往等活动,宣传展示“非遗”,并采取措施为“非遗”传播提供场所;政府采取搭建合作平台、建立消费促进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组织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促进“非遗”的传播、合理利用和发展;鼓励“非遗”交流互鉴,推动建立健全京津冀“非遗”保护协同发展机制,鼓励其他地区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
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