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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霸座”不能总是调解了事

2018-12-26

  据《北京日报》报道,12月22日下午,北京喜剧院一演出开幕前,一名女观众不愿对号入座,工作人员劝解无效,双方发生言语争执。直到剧场工作人员报警,经警方调解,该观众才离开了不属于自己的座位。此事导致演出延迟开场约10分钟。

  最近,火车上霸座的事比较多,现在连看剧也霸座了,可见这股歪风有多严重。

  霸座,是道德和文明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人们购买的车票、戏票就是一份合同书,票上载明的座号就是合同约定的位置,双方应该根据合同履行。购票者不按票上的座位入座,就是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不按号入座,引发纠纷,影响交通或剧场正常运营,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轻者要被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霸座,相关单位多会强调自己没有执法权,只能进行劝阻,这是事实。剧场工作人员对于霸座只能劝说,劝说无效就得报警,由警方出面处置。当然,铁路部门有铁警,可以自行处置。

  问题是,当相关单位对霸座者报警后,警方该怎么办?此番事件中,警方采取了调解的方式。这让一些观众很不满意,他们认为应该采用更高效的办法,强行将违规者带离现场。因为其已经影响演出10分钟,继续劝说会造成更大影响。不得不说,这对警察执法的分寸、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为,若直接强制带离,或许会有人指责警方简单粗暴。

  此外,不知这位霸座者是否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对类似行为,警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考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甚至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对霸座行为的处置,应该明确两点:一是,对管理单位来说,经劝阻无效就应立即报警,而不能因“没有执法权”便听之任之;二是,警方出警后,应果断执法,不仅要及时排除霸座的“险情”,而且要以儆效尤。

  观点补充

  统一的法律规制在路上

  冯海宁

  针对火车上霸座、霸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

  不过,以权威立法来规制霸座,对象不宜局限于旅客,这是因为其他领域也会存在霸座现象,比如,上述女观众在剧院的行为。现实中,影院、剧场、体育场等都涉及对号入座,若不规制就可能有人霸座。

  旅客霸座与观众霸座性质相似,都属于合同范围内的违约行为,因此有必要统一纳入法律规制,这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也有利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希望现实中的有典型意义的个案能够引起立法者关注。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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