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旅游平台 “捆绑销售”缘何屡禁不止?
2018-02-11
春节假期,在线订票业务异常火爆。越来越多的人为了方便省事,选择提前在网上购买来回火车票。不过,最近几天又有媒体曝出,不少在线旅游平台仍然存在默认勾选、捆绑销售等问题。一些网站的有偿服务选项甚至隐藏得更深,消费者很容易被这些OTA网站“套路”,不明不白多花冤枉钱。
在线订票捆绑销售违反那些法规?
我们先来看看,在线旅游平台订票默认勾选、捆绑销售等行为,到底违反了我国哪些现有法律法规?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利?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通过在线旅游网站订票时,有权知道订票服务的真实情况和具体价格,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如果网站在订票过程中设置默认选项,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了交易,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网站在订票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迫使消费者购买其它搭售产品,才能完成订票过程,同样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利。
其次,消费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缔约双方在信息掌握、交易地位方面的优劣势非常明显,适用《合同法》一般规则很难保证实质公平。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内容,并按消费者要求予以说明。在线旅游网站在订票页面设置了其它默认服务选项,显然与消费者利益有关,必须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否则可视为无效购买合同。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它不合理条件。也就是说,在线旅游网站提供订票服务时,搭售保险、接送机等其它商品或服务的前提,是不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如果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消费者选择订票之外的其它服务,显然有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强制消费的嫌疑。
捆绑销售行为缘何屡禁不止?
近年来,媒体先后多次曝光在线旅游企业订票默认勾选、捆绑搭售等行为,一再呼吁加强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消协也为此公开约谈在线旅游企业,要求相关企业进行整改。民航局去年还发布了《关于规范互联网机票销售行为的通知》,要求各互联网机票销售平台、航空公司及销售代理人在销售机票时,不得以默认选项的方式“搭售”机票以外的服务产品。
在各方多重压力之下,在线旅游企业确实对默认勾选、捆绑销售行为进行了优化改进。但是,默认勾选、捆绑销售现象,至今依旧难以根除,隐藏的套路仍然很深。尤其是在火车票预订过程中,默认勾选等问题仍然相当普遍。一些网站将附加有偿服务做得更加隐蔽,即使消费者处处留心,也难以找到取消入口。
在线旅游企业始终舍不得捆绑销售这块“肥肉”,其中确实也有难言之隐。长期以来,我国机票销售代理行业实行“前后返点”的佣金模式,代理企业销售机票的返点收入一般在4.5%至5%之间。一张1000元的机票,代理企业的销售代理费大约在45元到50元。随着近两年国内机票代理“前后返点”政策的取消,机票代理费基本进入“零佣金”时代。同样,铁路客票明码标价,除了5元钱的手续费,在线旅游企业几乎没有其它任何盈利空间。
无论是销售机票还是火车票,在线旅游企业要想在成本并未减少的情况下实现盈利,于是就想到了“默认勾选、捆绑销售”这样的手段。在线旅游企业在订票过程中,捆绑销售一些保险服务、酒店代金券、租车券等业务,由于自身的渠道优势拥有极大议价权,可以拿到这些业务较大的分成比例。而这其中较大的分成所得,或者消费者没有使用服务的费用,自然就成了在线旅游企业弥补盈利的“肥肉”。
如何让消费者在线订票明白消费?
毋庸置疑,企业的经营目的是驱利的。在线旅游企业在经营售票业务过程中,的确会因为投入包括人力、网站或移动端技术的框架搭建与更新等成本,这些成本自然要通过经营所得来弥补。但无论如何,企业经营都不能越过法律的底线,不能通过违法的手段来实现自身的驱利目的,或者说不能通过违法的手段来填补自身的经营成本。
守法诚信是企业开展一切经营活动的前提。在线旅游企业只有彻底放弃违法违规的“捆绑销售”模式,依法拓宽其它合法合理营利途径,真正做到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明白消费,才能获得长远发展。当然,有关部门也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及其他法定权利,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最后提醒消费者,网络订票尽量到规模比较大、比较正规的网站订票,不要轻信一些骗子网站。在下单转账之前,要仔细核实订票数量和支付费用,查看是否存在不需要的服务选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领取网购机票、火车票时,还要注意当场识别票的真伪,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