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拟旅游业条例草案 强制购物将被判刑
2016-12-08
香港《文汇报》12月8日消息称,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刚完成草拟《旅游业条例草案》,规定业界不得强迫旅客购物或威胁“弃团”,否则需负刑责,违者最高可被判罚10万元及监禁2年。
报道称,本草案建议成立旅游业监管局取代旅游业议会,具备法定权力“一条龙”负责发牌及监管旅行社、导游及领队。
草案规定旅监局会监管旅行社、导游及领队的行为.旅行社不得与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内地组团社合作。草案还要求旅行社不得迫使任何入境团友进入或逗留在商铺,防止导游或商铺的职员以任何方式强迫入境团购物,无充分理由不得置团员不顾或有威胁的行为,违者最高可被判罚10万元及监禁2年。
旅监局有法定巡查及调查权力,若搜证后查明事件涉嫌违法,可交由律政司考虑刑事检控。若有人妨碍或不配合旅监局人员巡查或调查,无合理辩解,则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1万元及监禁6个月。
《文汇报》称,鉴于旅游业界不时发生违规事件。香港早于2011年就监管旅游业咨询公众。刚完成草拟的草案建议由30名成员组成旅监局,全部由行政长官委任,17名成员是非业界人士包括主席,业内人士有13人。商经局消息指,非业界人士占多数,可避免“自己人查自己人”的观感,增强公正及独立性。
报道还称,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将于13日讨论草案。商经局消息人士表示,旅监局最快可于两至三年内投入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