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不能“任性” 代表建言修法约束旅游者行为
2015-03-09
景区文物刻字、因航班问题大闹机场、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国人出境游中的“任性”行为,如今时有发生。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傅企平认为,在现行的《旅游法》中,对旅游社、旅游景区的行为规范做了较严格的规定,但对旅游者,却没有很好的约束力,并建言,增加对旅游者约束的条款。
境外游已成当下旅游的“热馍馍”。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国内旅游总人次达36.3亿人次,出境旅游人数首次破亿,达1.09亿人次,是1998年的12.94倍。
与旅游人数呈现不断上升相对应的是,国内各大景区、出境游游客的负面新闻不断涌现。有报道称,泰国著名寺庙清莱白庙拒绝接待中国游客,白庙主人称部分中国游客在使用洗手间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不文明行为,比如在小便池内大便,将洗手间的手纸大量带出等。
傅企平认为,在现行的旅游法律中,对旅游社、旅游景区的行为规范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但旅游环节中重要的一环——旅游者,却没有很好的约束力。
在2013年通过的《旅游法》第13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但在法律责任篇章,对于旅游者违反这条法律的惩罚措施却是空白。”傅企平这样表示。
他认为,中国在旅游人数不断上升,旅游市场逐渐火爆的情况下,作为旅游环节中的重要一环,对旅游者的约束应该在旅游法中加以体现,以提升旅游者的整体素质,强化旅游者文明素质的培育。
傅企平建议,在《旅游法》中增加对旅游者约束的条款。与第13条相对应,如违反该条款,则处以警告、罚款、景区禁入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与傅企平想法不谋而合的是,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也曾指出,《旅游法》中关于游客的条款,这些条款都属于鼓励性的或者提倡性的,没有规定罚责,希望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傅企平还认为,除了修改法律,还要加强对民众的教育引导,提高人们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主要从游客“形象感”、主人翁意识等入手,通过新闻媒体典型宣传、知识竞赛等方式,细水长流式的提高游客的综合素质;强化对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的惩罚。可以借鉴新加坡、韩国等国家提高游客素质的做法,以惩罚手段帮助游客提高文明素质。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